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各企业、投资项目单位:
为全面、准确、及时反映辖区内经济发展运行态势,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与时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以及国家、省、市统计局关于入统工作要求,现就综改示范区企业、投资项目开展月度入统工作事宜告知如下。
一、 入统范围、对象及申报要求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内所有具有法人单位资格,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须纳入统计范围:
(一)工业企业
1、申报条件
申报时主营业务收入、工业总产值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申报范围
按照经营所在地原则进行申报。
月度:上年四季度及本年新开业(新投产)法人单位可申请月度入库;申报资料经审核批准后,纳入当年月报统计范围。
3、申报时间
月度:每月20日前,截止当年10月。
如遇特殊情况,以统计部门最新要求为准。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申报条件
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申报范围
建设类项目按照项目在地原则申报,设备购置类项目通常按财务支出法统计,由设备购买方统计,由设备购买方单位所在地纳统。
3、申报时间
(1) 法人在库单位:入库时间为每月10日前,本年度最后入库时间为12月10日。
(2) 法人不在库单位: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入库时间:每月10日前,本年度最后入库时间为12月10日;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入库时间:每月25日前,本年度最后入库时间为11月25日(法人和项目同时入库)。
如遇特殊情况,以统计部门最新要求为准。
(三)房地产企业
1、申报条件
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经营业法人单位。
2、申报范围
按照项目所在地原则进行申报。
3、申报时间
(1)法人单位在库入库截止时间为:每月10日前。
(2)法人单位和项目同时入库截止时间为:每月25日前。
如遇特殊情况,以统计部门最新文件要求为准。
(四)建筑业企业
1、申报条件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主营业务为建筑业的企业。
2、申报范围
按照注册地原则进行申报。
3、申报时间
月度:每月20日前。
如遇特殊情况,以统计部门最新要求为准。
(五)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
1、申报条件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申报时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个体户,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个体户。
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申报时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营业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个体户。
2、申报范围
按照经营所在地原则进行申报。
月度:上年四季度及本年新成立法人单位可申请月度入库;申报资料经审核批准后,纳入当年月报统计范围。
3、申报时间
月度:每月20日前,截止当年10月。
如遇特殊情况,以统计部门最新要求为准。
(六)服务业企业
1、申报条件
申报时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业法人单位。
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法人单位。
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法人单位。
2、申报范围
按照经营所在地原则进行申报。
月度:上年四季度及本年新成立法人单位可申请月度入库;申报资料经审核批准后,纳入当年月报统计范围。
3、申报时间
月度:每月20日前,截止当年10月。
如遇特殊情况,以统计部门最新要求为准。
二、联系方式

三、统计法律义务及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调查对象应如实申报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者按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各企业单位所提供的资料,只作为统计机构向上级统计部门申请纳入国家统计一套表单位库的佐证材料。
请各企业单位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统计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统计工作秩序。
特此告知。